(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金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赵国江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江口市金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赵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丹江口市金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生产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晓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国江,男,生于1963年4月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丹江口市金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赵国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赵国江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7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