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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作福与鱼台县龙源服装有限公司、王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作福,鱼台县龙源服装有限公司,王海涛,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王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李作福。委托代理人:韩军(特别授权),鱼台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鱼台县龙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开发区安泰泵业东3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被告:王海涛。被告: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开发区安泰泵业东3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长青。被告:王长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作福与被告鱼台县龙源服装有限公司、王海涛、济宁冠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王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作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作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作福负担。审 判 长  赵伟军审 判 员  李晓艳人民陪审员  魏 然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