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151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刘兆磊、石增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兆磊,石增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151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兆磊,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石增国,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兆磊与被执行人石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扣划被执行人石增国的存款275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