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终字第0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梁彦芹、胡新房等与贾四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彦芹,胡新房,刘翠粉,胡兵涛,贾四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4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彦芹。系胡海军母亲。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新房。系胡海军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粉。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兵涛。法定代理人刘翠粉,系胡兵涛母亲。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覃雪华,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四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负责人:丁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义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彦芹、胡新房、刘翠粉、胡兵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少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2014)正少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靳建军审 判 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翟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