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卜凡伦与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凡伦,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卜凡伦。被执行人: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区陶庄镇夏庄村南。法定代表人:袁正标,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卜凡伦与被执行人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4日审结。该案(2014)薛民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圣火旭龙煤化工有限公司的煤焦油570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任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