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烽,付丽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法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周烽。被执行人付丽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烽与被执行人付丽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