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北京华业大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724号原告:北京华业大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号*幢10屋1001。法定代表人:汪明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卫朋,北京华业大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安平镇北新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申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劭康,该公司办公室职员。131125198306280017。原告北京华业大盛科技有限责任责任公司与被告国网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国���河北安平县供电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以前给付原告北京华业大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6000元。其它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北京华业大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香暖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王胡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安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