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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马继平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周平陵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平,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周平陵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39号原告马继平,男,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周平陵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法定代表人:史长有。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平与被告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周平陵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马继平承担。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惠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