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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安艳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安艳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30号原告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址宁阳县城建设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杜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峥,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艳华,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阳县齐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晴晴审 判 员  于 娜人民陪审员  宿正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