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3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左某甲。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秦彦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军红、助理审判员脱宏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6月相识,2008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5日生子左某乙。婚后被告经常因生活小事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儿子左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9000元;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左某甲辩称:原、被告相识后,通过谈婚了解后结婚,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互相关心,双方偶尔发生吵嘴撕打属实,但不存在出拳殴打的事实,本人一定改正缺点错误,关心原告,且儿子患弱视,需要父母共同帮助治疗,夫妻感情未破裂。请求:1、不同意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左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了解后于2008年2月18日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0月5日生儿子左某乙,现在上幼儿园。婚后双方感情尚可,曾为生活琐事争吵撕打。被告向其岳父、父亲书面保证不再打原告。2014年12月25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明、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答辩和保证在卷,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经过一段时间了解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使夫妻关系受到��定影响,但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左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彦庚审 判 员 何军红助理审判员 脱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