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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明法民一执加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友华与叶志枢其他执行执行追加变更案件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友华,何美玲,叶志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民一执加字第11号申请人吴友华,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申请追加人何美玲,女,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叶志枢,男,汉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在本院审理申请人吴友华与被申请追加人何美玲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吴友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友华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申请人吴友华自行放弃其诉讼权利,本案按撤诉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免交受理费。审判长  邹志刚审判员  严志刚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玲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