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姜皓文与梁田科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皓文,梁田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姜皓文,男,200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龙口���。被执行人:梁田科,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姜皓文与被执行人梁田科抚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民三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世梅审判员 :柳金红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 姜 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