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一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梅某与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瑞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梅某;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21号原告梅某,女,傣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现住瑞丽市,务工。被告小某,男,傣族,1980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现住瑞丽市,务农。委托代理人李国云,瑞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梅某诉被告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丽仙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梅某承担。审判员 黄丽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国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