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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小艳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08号罪犯杨小艳,又名艳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了(2011)临刑二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杨小艳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为96.5分,劳动改造中,该犯在服装裁案车间负责压衬,劳动中能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认真钻研技术,保质保量完成了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艳的刑期从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该犯自2013年6月减刑后,于2013年10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4月30日、7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专项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杨小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艳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