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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杨盛昌与厦门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盛昌,厦门大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02号原告杨盛昌,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告厦门大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22号。法定代表人朱崇实,校长。委托代理人叶勇、马轶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盛昌与被告厦门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盛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杨盛昌负担。审判员 冯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