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茂年诉孙长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年,孙长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王茂年,男,57岁。被告孙长海,男,5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茂年与被告孙长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茂年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茂年负担。审判员 张长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