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铁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包铁刑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呼和浩特铁路局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2012年11月27日因盗窃被包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包头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包头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包铁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云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包头东车站西候车室,混进1717次列车待检票的旅客队伍当中。开始检票后被告人张某某趁人多拥挤时,用右手扒窃正在检票的旅客何某某左侧裤兜内现金人民币4200元。作案后将赃款装在了自己的右裤兜内,在西候车厅进站口至站台间被现场反扒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款已发还失主。控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控方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法律的意见: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辨方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辨称:公诉机关指控我扒窃,我承认,但是我扒窃了旅客何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而不是4200元。辨方被告人张某某对其辨解意见未举证证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进入包头东车站西候车室,混进1717次列车待检票的旅客队伍当中。检票开始后,被告人张某某趁人多拥挤时,用右手扒窃正在检票的旅客何某某左侧裤兜内的现金人民币4200元。作案后将赃款装在了自己的右裤兜内,在西候车厅进站口至站台间被现场反扒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款已发还失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供认其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其辩解只盗窃失主人民币100元的事实;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报案材料及辩认笔录,证人包头东站派出所民警尤某某、王某、随某某的证言,证人曹某、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提取笔录、物证登记表及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盗窃作案、盗窃人民币4200元及被抓获归案的事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劳动教养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主体身份情况、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及公安机关侦查和取证过程均合法的事实。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包头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及罪名成立,应处以刑罚。被告人张某某辩称自己只扒窃了被害人何某某100元的事实,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其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永健审 判 员 赵 平代理审判员 曹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郝丽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