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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民字第4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宝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宝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蔡普式;金小微;陈再松;金益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404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蔡卓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传一。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普式。被执行人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再松。被执行人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普式。被执行人蔡普式。被执行人金小微。被执行人陈再松。被执行人金益余。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蔡普式、金小微、陈再松、金益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编号为2014177010100350219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700000元、借款期内息28978.01元、逾期利息(以17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期内欠息28978.01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被执行人瑞安市宝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抵押物即登记在被执行人蔡普式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中村广场小区B2幢6号房屋(产权证号:00032606)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170万元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陈再松、蔡普式、金小微、金益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浙江高信鞋业有限公司、陈再松、金益余对其签订的编号为220141776110008802197号、220141776110009102197号、22014177611000220219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本金总额以17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蔡普式、金小微对其签订的编号为22014177611000890219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本金总额以17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浙江润华汽配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220141776110002202197-1《保证函》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本金总额以17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各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蔡普式在瑞安范围内共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中村厂场小区B2幢6号(产权证号:00032606,本案抵押物)、瑞安市莘塍街道中村镇府路268号(产权证号:00006483,抵押于杭州银行萧山支行),本院均已查封上述房产,但腾空难度较大,一时无法处置变现;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程序终结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40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黄建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余东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