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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新法民二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黄佛新与李永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新法民二督字第1号申请人黄佛新,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住新丰县。被申请人李永展,住广东省新丰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黄佛新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2015)韶新法民二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李永展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黄佛新给付欠款人民币6379元。由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地址不明,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的(2015)韶新法民二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黄佛新承担。审判员  李美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黄冰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