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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中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德宗辉建筑有限公司、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常德宗辉建筑有限公司,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中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常德宗辉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祥。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5)博中执字第2—1号冻结银行存款的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祥银行账户,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祥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斌审判员 张永德审判员 李建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