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基华与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张基华,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伦生,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13号。法定代表人郑孝敏,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基华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永安建筑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基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石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