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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印民初字第0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与王云鹏、邓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王云鹏,邓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印民初字第00109-3号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01600266-8。法定代表人孙绳照,该单位主席。委托代理人闫军,该联合会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王云鹏,男,汉族。被告邓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工商业联合会诉被告王云鹏、邓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邓琳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云鹏在银行的工资款账户(260xxxxxxxxxxxxxxx)中100000元予以冻结,并由段海鸿提供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益区支行的账户(26xxxxxxxxxxx)中的100000元存款作为担保,2015年2月9日被告邓琳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该款继续保全。本院认为,被告邓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告王云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行的工资款账户26xxxxxxxxx中的1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二、依法将段海鸿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益区支行的账户26xxxxxxxxx中的1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保平代理审判员  王毅宁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哲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