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嘉兴与李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嘉兴,李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嘉兴,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现住福建省长汀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金,男,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上诉人吴嘉兴与被上诉人李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嘉兴以被上诉人李文金于2015年1月30日向其出具《声明》明确表示“因记性错误,本欠条实际不存在”为由,认为本案已同被上诉人李文金自行解决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嘉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嘉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吴嘉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敏审 判 员 庄 小 鹏代理审判员 梁 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廖毓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