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惠娴与安根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娴,安根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078号原告:惠娴。委托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根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娴诉被告安根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惠娴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00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人民陪审员 侯燕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