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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5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惠娴与安根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娴,安根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078号原告:惠娴。委托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根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娴诉被告安根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惠娴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娴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00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人民陪审员  侯燕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