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保忠与被告张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忠,张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宋保忠,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被告张春龙(又名张黑子),男,成年人,汉族,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忠与被告张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保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保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宋保忠负担。审 判 长 杨占良审 判 员 陈 运人民陪审员 苟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赫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