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满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保忠与被告张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忠,张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宋保忠,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被告张春龙(又名张黑子),男,成年人,汉族,住满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保忠与被告张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保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保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宋保忠负担。审 判 长  杨占良审 判 员  陈 运人民陪审员  苟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赫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