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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传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XX。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唐XX与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4)第7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陕西XX有限责任公司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冰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