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061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户籍地永城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葛长侠,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葛长侠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6日18时左右,在淮北市相山区马庄社区新兴小区北楼三层一单元第二户的在建工地,被告人黄某甲因工地“涨模”(模具涨开)一事与工地其他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期间,黄某甲持长约五十公分的方木将上前拉架的被害人黄某戊头部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黄某戊因外伤致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并行血肿清除术,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与被害人黄某戊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某谅解书,收条,银行转账凭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张某、黄某乙、黄某丙、刘某、黄某丁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戊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无犯罪前科,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6日18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马庄社区新兴小区建筑工地北楼三层一单元第二户,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因该户的浇灌柱“涨模”一事与同在该工地施工的瓦工黄某丙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扯,后黄某甲持方木将瓦工被害人黄某戊头部砸伤。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黄某戊因外伤致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并行左额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术中见硬膜外覆盖大量暗黑色血凝块,血肿中心厚度约3厘米,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持方木砸伤被害人黄某戊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戊达成赔偿谅解协某取得被害人黄某戊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淮北市相山区马庄社区新兴小区在建工地北楼三层一单元第二户,现场入户左手靠近阳台房间的西墙10厘米处有一片滴状血迹,未发现其他物证。2.(淮)公刑鉴(损伤)字(2014)5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黄某戊因外伤致左侧额部硬膜外血肿,并行左额硬膜外血肿清除术,术中见硬膜外覆盖大量暗黑色血凝块,血肿中心厚度约3厘米,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3.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7日,被告人黄某甲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至淮北市公安局东黎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其故意伤害黄某戊的犯罪事实。4.被告人黄某甲户籍信息。5.谅解书、收条、和解协议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戊达成和解协某并按协议支付赔偿款,被害人黄某戊对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司法机关减轻黄某甲的刑事责任。6.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黄某戊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就是殴打其的人。7.证人黄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6日晚上6点多钟,在淮北市相城矿新兴建筑工地,其和黄某乙、黄某戊(小名长林)、黄某丁等五人在工地3层楼干活打混泥土,当时打门头柱子,柱子模板炸了,黄某戊就到电梯口喊黄老板,说柱子炸了,来修柱子。当时木工的人在西边小屋一起吃饭,过了一会,木工就来三个人,一个拿锤子瘦一点,一个胖乎的是木工老板,还有一个个子不高,将近一米六多,咋呼扣其几人的钱,说步步紧是其几人弄掉的,其就和他们说步步紧不是其几人弄掉的,后其和对方拿锤子的人争吵后打了起来,拿锤子的先动手打其,其就还手打了对方,接着对方一个30来岁的人也上来打其,黄某戊和其父亲黄某乙都上来拉架,其哥黄某丁到楼下打110报警。当时其与对方(手拿钉锤的那个年青人)厮打在一起,场面比较混乱,加上天黑,光线比较暗,其没看到有人打黄某戊,其只看到他是侧着身子倒在那里,头部流着血。其当时上身穿绿色和灰色相间的迷彩服。8.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6日傍晚18时许,混泥土浇灌工到其的住处说工地浇灌模板有问题,让其几人去修,其的带班领导黄某甲带其和黄某己带着工具去了。其几人到了二单元三楼的位置后对方说话口气硬,其听了不舒服,就跟对方穿迷彩服的男子吵了两句,双方就打在一起。其的同事黄某己过来拉架,黄某己拉着对方,对方把黄某己推开了。这时黄某甲也过来拉架,还有两个老头是对方的人也拉架,对方的一个老头拉着黄某甲但被黄某甲推开了,过来一会儿,双方的人都相互拉,把其和对方拉开了,这时对方一个老头说他头烂了,之后对方就报警了。9.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6日傍晚18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五矿新兴小区工地,其和黄某丙、黄某乙、黄某戊(小名长林)、黄某丁共五个人在工地最北高层楼三楼打混泥土,发现房间内门的柱子模板炸了,黄某戊就到电梯口喊黄老板,说柱子炸了,来修柱子。黄老板当时和木工的人在西边小屋一起吃饭,过了一会,木工就来三个人,一个拿锤子瘦一点,一个胖乎的是木工老板,还有一个个子不高将近一米六多的人,他们说步步紧是其几人弄掉的,黄某丙就和他们说步步紧不是其几人弄掉的,对方当中拿锤子的先动手,黄某丙就还手,两人互相打了起来。后来另外两个也上去动手,黄某丁一看就下去报警,黄某戊、黄某乙和其都上去拉架,黄某乙就抱着木工老板的腰,木工老板腾出手拿方木砸了黄某戊头一下,黄某戊当时在炸模柱子旁就头朝南倒地了,头上淌血了,其和黄某丁把黄某戊抬下楼,后来警察来了处置此事。黄某戊的头是对方中的胖子木工老板用方木砸的,他离黄某戊一两米甩出方木砸中黄某戊的头。1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6日傍晚18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五矿新兴小区工地,其和小邹、黄某丙、黄某戊(小名长林)、黄某丁共五个人在工地最北高层楼三楼打混泥土,发现房间内当门的柱子模板炸了,黄某戊就到电梯口喊黄老板,说柱子炸了,来修柱子,黄老板当时和木工的人在西边小屋一起吃饭,过了一会,木工就来三个人,一个拿锤子瘦一点,一个胖乎的是木工老板,还有一个个子不高,将近一米六多,也有二三十岁,他们说步步紧是其几人弄掉的。黄某丙和他们争辩说步步紧不是其几人弄掉的,并和对方当中拿锤子的发生争执,对方拿锤子的先动手,黄某丙还手两人互相打起来。后来那个个子将近一米六多的人也上去动手,他们三人互相打,黄某丁一看就下去报警了,黄某戊、小邹和其都上去拉架,木工老板也想过去打,其就去拉木工老板,木工老板腾出手拿方木砸了黄某戊头一下,黄某戊当时就在炸模柱子旁头朝南倒地了,头上淌血了。黄某戊的头是对方中的胖子木工老板在离黄某戊一两米处用力甩出方木砸的。11.证人黄某丁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6日傍晚18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五矿新兴小区工地,其和其弟弟黄某丙、其父亲黄某乙及黄某戊、小邹共五个人在工地最北高层楼三楼打混凝土,后发现房间内当门的柱子模板炸了。黄某戊就到电梯口喊黄老板,说柱子炸了,来修柱子。黄老板当时和木工的人在西边小屋一起吃饭,过了一会儿,木工来了三个人,一个拿锤子的瘦一点,一个胖乎的,还有一个个子不高将近一米六的人,咋呼着扣其几人的钱,说步步紧是其几人弄掉的。其弟弟黄某丙就和他们说步步紧不是其几人弄掉的,他们当中拿锤子的先动手,其弟弟黄某丙就还手打了起来,后来另外两个也动手打起来。其就下楼去报警,后来小邹和其弟弟黄某丙把黄某戊(小名长林)抬下来,黄某戊头上鼻子处有血,其又打了120。其后来听小邹说黄某戊的头是对方中的胖子用方木砸的。12.被害人黄某戊的陈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6日傍晚18时许,其和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小邹共五个人在新兴小区工地北楼三层靠东一单元第二个门干活时发现模板炸开了。其就到外面喊姓黄的老板,他当时在楼下工地西边一个小屋里吃饭,过了一会儿木工先后来了四个人,三个男的一个女的,和其这边的人吵着吵着就打起来了。具体谁和谁打其不知道,其就去拉架,被对方三个男的中的一个胖乎乎的男子把头打烂了,那个胖呼呼的男子打了其头一下,其就晕了倒地,后其被人扶下楼。其当时还戴着帽子,被打后帽子掉了。其的头部左边骨折做了手术。2014年11月6日其被打伤一事,其和对方已达成谅解了,对方的态度很诚恳,其和其家人已谅解对方了,并签订了谅解协议。对方已先期支付了医药费,现已赔偿其17万元,剩下的3万元今年底还清,17万元已经赔过了。协议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1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11月16日傍晚,其在相山区五矿新兴小区工地干木工活,后来听瓦工的人说涨模了(模具涨开了),其就和刘某、黄某己三个人一道到了三楼瓦工说的涨模的现场去。其看涨模的原因是步步紧掉了,和其没有关系,其这边的人就说不修了。对方一个穿迷彩服的男的就和刘某撕扯起来,黄某己也过去和那穿迷彩服的男子打起来,其也准备过去帮忙,这时对方一个老头过去抱着其,其就顺手拿起墙跟前的一根方木朝另外一个老头的头上砸了一下,那个老头就倒地了。后有人用灯照发现那老头头上流血了。打人的那根方木长约五十公分,是方形的,规格3.58*7公分的,当时就其一个人拿方木打的那老头。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与被害人黄某戊达成和解协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黄某戊的谅解,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减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剑代理审判员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范保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婉璐附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