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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常某、孙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长志,主任。被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怀征决(2014)第0418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怀征决(2014)第0418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怀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怀征决(2014)第04180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冬梅代理审判员  尚凯飞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建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