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汨民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与被告湖南名洋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湖南名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汨民初字第1774号原告甘某,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湖南名洋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铁军地址:汨罗市李家塅镇松江村107国道沿线。原告甘某与被告湖南名洋家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甘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名洋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达,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一种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对被告湖南名洋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15元,减半收取为100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娅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