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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锟与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锟,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763号申请执行人李锟。被执行人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起房,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锟与被执行人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2013)平民一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锟申请执行立案,并申请被执行人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其赔付款29434.5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青岛麒麟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已自觉履行了申请执行人李锟申请给付的赔付款,且已交付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毛善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