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科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减半负担150.00元。代理审判员 马 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白春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