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税铁军与王晓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铁军,王晓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税铁军,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射洪县人,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王晓婷,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盘锦市兴隆台区粥亿郎中港晚茶饭店业主,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税铁军诉被告王晓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 铁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晨子(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