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崔恒云、周爱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恒云,周爱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崔恒云,居民。被申请人周爱国(崔恒云之夫),居民。申请人崔恒云申请宣告周爱国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崔恒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崔恒云诉称,申请人与周爱国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20日,周爱国与陈X顺、陈X胜三人驾驶小艇在上海市崇明县结沙外海茶山附近海域收购刀鱼时,发生海损事故,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下落不明近6年。现申请宣告周爱国死亡。经查,申请人崔恒云与被申请人周爱国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20日凌晨五时许,被申请人与陈X顺、陈X胜三人驾驶小艇在上海市崇明县结沙外海茶山附近海域收购刀鱼时,发生海损事故,被申请人及小艇、陈X顺、陈X胜均失踪,下落不明。后经申请人崔恒云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下落不明近6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4年2月7日在《江苏法制报》发出寻找周爱国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期限已届满,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上海市崇明县奚家港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失踪证明、东台市弶港镇海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周爱国出海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有4年,申请人崔恒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周爱国死亡。本院根据申请人崔恒云的申请发出寻找周爱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期限已届满,周爱国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崔恒云申请宣告周爱国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爱国死亡。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崔恒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石小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