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华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4号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树东,系总经理。被告华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原,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00元,减半收取64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