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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华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4号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树东,系总经理。被告华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原,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锐风电(吉林)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轻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0.00元,减半收取64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