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民诉前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圣国等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卢圣国;张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赣开民诉前保字第6号 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坪大道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思静,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卢圣国,男,汉族,1975年10月11日生,住赣州市。 被申请人张琼,女,汉族,1979年1月7日生,住赣州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圣国、张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圣国、张琼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路xx公馆x栋xx室房产(房权证S0××97)、x区x号x区商住x栋x单元x室(房权证字第xx)房子、x公馆x车位、x车位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田芬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x路x号x商楼x店(房屋所有权证号:赣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市章贡区汇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卢圣国、张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圣国、张琼所有的位于赣州市x路x公馆x栋x室房产(房权证S0××97)、x区x号x区商住x栋x单元x室(房权证字第xx)房子、x公馆x车位、x车位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瑜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肖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