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王妮等6人与李有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李小朋,王妮,成养生,王水侠,李有法,张玉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04-1号申请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负责人白乃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培侠,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小朋,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旧堡村李家巷**号,农民。被申请人王妮,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南龙亭村**号,农民。被申请人成养生,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旧堡村申家巷**号,农民。被申请人王水侠,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旧堡村申家巷**号,农民。被申请人李有法,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旧堡村后巷**号,农民。被申请人张玉勤,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合阳县同家庄镇旧堡村后巷**号,农民。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督字第00032号支付令,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朋等六人偿还本金28999.99元及至结清日所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妮存款20651.94元,被执行人李小朋自觉履行交款3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玉琴存款14350元,偿还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合阳县支行借款本金,28999.99元及利息8917.89元,剩余84.06元已退给被执行人李小朋,被执行人李小朋交纳了本案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民督字第0003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富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