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登峰与刘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登峰,刘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赵登峰。委托代理人:马忠恒。被告:刘国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郭艾。委托代理人:何君君。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登峰诉被告刘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北京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登峰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国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登峰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登峰撤回对被告刘国强的起诉。审判员 韩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