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玉侠与淄博市临淄鑫兴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侠,淄博市临淄鑫兴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张玉侠,居民。委托代理人:徐文丽,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市临淄鑫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牛山路。法定代表人:曹元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侠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鑫兴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侠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玉侠负担。审 判 长 杨新强审 判 员 相继军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