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冲与胡彩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冲,胡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周冲。被执行人胡彩虹。申请执行人周冲与被执行人胡彩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胡彩虹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彩虹的银行存款5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