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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绍良与韩勇、毛天成、邓荣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良,韩勇,毛天成,邓荣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李绍良,男,1972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韩勇,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毛天成,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荣城,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绍良与被执行人韩勇、毛天成、邓荣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韩勇、毛天成、邓荣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勇、毛天成、邓荣城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