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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陪审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