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王某甲,居民。被告王某乙,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陪审员 宋岩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