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大连东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于继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连东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继成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大连东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睿,律师。委托代理人:薛超,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于继成。委托代理人:魏军,律师。再审申请人大连东翰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继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初字第40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东翰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文刚代理审判员 周燕雁代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