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朱光与张周、王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张周,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朱光,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周,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王桂荣,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蚌山民保字第000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周名下位于蚌埠市琥珀花园5号楼2单元11层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一套。现因朱光与张周、王桂荣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朱光提出解除以上房屋查封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周名下位于蚌埠市琥珀花园5号楼2单元11层2号房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岳凯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