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志友与张秀坡、李洪军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志友,张秀坡,李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石志友,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秀坡,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洪军,男,汉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成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