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平安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安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001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平安,曾用名平安,男,1958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捕前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八角台社区。2014年8月1日被抓获,同年8月2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4)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佘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平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18日晚日时���,被告人李平安窜至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幸福桥广场附近,将事先写好的敲诈勒索信投进被害人丁某的完美保健品店里,信上大概内容是:你家小孩已被我下了慢性毒药,准备36万元换取解药,不然小孩会七孔流血而死,不要报警,否则我会用毒箭射杀你家人。(二)2014年7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平安窜至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附近,将事先写好的敲诈勒索信投进被害人刘某公司的食堂里,信上大概内容是:你家小孩已被我下了慢性毒药,准备37万元换取解药,不然小孩会七孔流血而死,不要报警,否则我会用毒箭射杀你家人。(三)2014年7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平安窜至亳州市谯城区包园中心路附近,将事先写好的敲诈勒索信投进被害人李某的家里,信上大概内容是:尊敬的老师,我母亲生病住院要开刀,急需37万元,我今天向你借钱,你借钱给我救母亲命,我会把钱之多不少的还你,你要是不借我钱,我会用毒箭射杀你。(四)2014年7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平安窜至亳州市谯城区魏园路5巷2号,将事先写好的敲诈勒索信,投进被害人鞠某家中,信中内容大概是:你家小孩已被我下了慢性毒药,准备37万元换取解药,不然小孩会七孔流血而死,不要报警,否则我会用毒箭射杀你家人。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平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不是以要钱为目的。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18日晚日时许,被告人李平安窜至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幸福桥广场附近,将事先写好的敲诈勒索信投进被害人丁某的完美保健品店里,信上大概内容是:你家小孩已被我下了���性毒药,准备36万元换取解药,不然小孩会七孔流血而死,不要报警,否则我会用毒箭射杀你家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李平安供述,证明2014年7月18日晚8、9点钟,其想敲诈点钱把写好的一封恐吓信投放在魏式大道完美保健品店里。让他把钱放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门口高的空调下面,但其没有又去拿钱。2、被害人丁某陈述,证明2014年7月19日早8时许,其在魏武大道亳州三中南侧经营的完美日用品经营部的卷闸门下发现一张威胁信,大致内容是小孩吃下毒的药了,把36万元钱放在建安路与中心汽车站旁边的保险公司门口,如不放,今晚毒箭会对准你等内容。其就到派出所报案了。3、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图,证明被告人李平安辨认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4、书证,证明被告人李平安写的恐吓信。5、笔迹检验鉴定书,证明敲诈勒索信字迹是李平安亲笔书写形成的。6、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8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平安抓获。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平安的基本情况。8、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李平安作案情况,公安机关对李平安讯问情况。9、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未找到被告人李平安前科有关的信息。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二)2014年7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李平安窜至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附近,将事先写好的敲诈勒索信投进被害人刘某公司的食堂里,信上大概内容是:你家小孩已被我下了慢性毒药,准备37万元换取解药,不然小孩会七孔流血而死,不要报警,否则我会用毒箭射杀你家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李平安供述,证明2014年7月19日或20日早6、7点钟,其想敲诈点钱把恐吓信投放在白依路南段路东侧胡同里���个绿色铁门的住户家里。2、被害人刘某陈述,证明其管理在白依路18号北京同仁堂单位食堂。2014年7月20日10点多钟,其在食堂大门后面发现一张纸条,信上说:你家小孩已被我下了慢性毒药,如果没有解药,会七孔流血而死,准备37万元现金换取解药等。其就把恐吓信扔了。3、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图,证明被告人李平安辨认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三)2014年7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平安窜至亳州市谯城区包园中心路附近,将事先写好的敲诈勒索信投进被害人李某的家里,信上大概内容是:尊敬的老师,我母亲生病住院要开刀,急需37万元,我今天向你借钱,你借钱给我救母亲命,我会把钱只多不少的还你,你要是不借我钱,我会用毒箭射杀你。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李平安供述,证明2014年7月22日或23日晚9、10点钟,其想敲诈点钱把恐吓信投放在建安路汽车客运总站南边一个“安利”牌子附近的一户家里。信上写到:尊敬的老师,我今天向你借钱,原因是我母亲生病住院要开刀,急需要三十七万元,如果你不给我的话,我就会用毒箭射你,如果你借了,我会只多不少地还给你。2、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明2014年7月23日早上,其在院里大门底下见到一张纸,纸上写:尊敬的老师,我因母亲生病住院急需37万元,救母亲性命,你把钱借我救我母亲命,等我母亲病好后,我会把钱只多不少的还你,如果你不借给我,我就会用毒箭射你,你把钱放在可康药房门口空调后面,时间是凌晨1点钟。其看过信,知道是骗人的,就把信撕碎了。3、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图,证明被告人李平安辨认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四)2014年7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平安窜至亳州市谯城区魏园路5巷2号,将事先写好的敲诈勒索信,投进被害人鞠某家中,信中内容大概是:你家小孩已被我下了慢性毒药,准备37万元换取解药,不然小孩会七孔流血而死,不要报警,否则我会用毒箭射杀你家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李平安供述,证明2014年7月26日晚7、8点钟,其想敲诈点钱把恐吓信投放在消防队北边的一户人家。2、被害人鞠某陈述,证明2014年7月26日夜里8点多钟,其发现大门过道里有一张纸条,大致内容:7月23日,你儿子被我下了慢性毒药,8月2日若拿不到解药,将会毒发会七孔出血,还让其准备37万元,在7月30日凌晨1点放在魏武广场公共卫生间对面的大树底下,不准报警,否则会用“三步倒”对付其家4口人之中的一个。其就报案了。3��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现场图,证明被告人李平安辨认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4、书证,证明被告人李平安写的恐吓信。5、笔迹检验鉴定书,证明敲诈勒索信字迹是李平安亲笔书写形成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李平安实施敲诈勒索四起,数额147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平安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平安关于其不是以要钱为目的辩解,经查,被告人李平安在侦查阶段已供述想敲诈钱,故对该辩解不予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平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柴 毅审 判 员 刘善金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 慧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页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