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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周永雄与梁力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雄,梁力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67号原告周永雄,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被告梁力维,女,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雄诉被告梁力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雄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永雄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麟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