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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汪跃红与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跃红,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148号原告:汪跃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振华、徐培泉。被告: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国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跃红为与被告义乌市安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跃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莹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