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赵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申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宁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