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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刑142号)[1]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河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辩护人杜焕法,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杜焕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因需要补充侦查,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5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2014年9月11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2月18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驾驶鲁Q×××××大型福田半挂车沿大广高速左侧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过尚村出口2KM处时,因刹车管爆裂,车辆无法行驶,魏某将车停在超车道内,在车后方40M处摆放水桶、暖瓶等障碍物,3时14分拨打96××2事故电话。4时许,杨威驾驶津H×××××马自达小型轿车行驶至此处时,撞上鲁Q×××××大型福田半挂车尾部,致杨威及津H×××××马自达小型轿车乘坐人裴卫国、陈汉求、夏严死亡,乘坐人夏述星受伤。经认定,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威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裴卫国、陈汉求、夏严、夏述星无责任。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魏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2、被告人魏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本案系过失犯罪,且事故起因是鲁Q×××××半挂车刹车管爆裂导致车辆无法行驶。3、被告人魏某愿意和雇主、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议法庭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魏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驾驶鲁Q×××××、鲁Q×××××挂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王明勇)在大广高速左侧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1478KM+800M处时,因刹车管爆裂,车辆无法行驶,致使该车停在超车道内。被告人魏某与同伴下车后在车后方40M处摆放水桶、暖瓶等障碍物,并持手电筒照着后方,防止追尾事故发生,3时14分拨打96××2事故电话。期间,魏某的同乡驾驶鲁Q×××××车给鲁Q×××××、鲁Q×××××挂福田重型半挂牵引车送刹车管时,鲁Q×××××车上一名乘车人在高速公路护栏外被一过路车撞伤,因高速公路不能长期停车,被告人魏某将鲁Q×××××车开到肃宁服务区。4时许,杨威驾驶津H×××××号小型马自达牌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杨林)行驶至1478KM+800M处时,与仍旧在左侧车道内停着的鲁Q×××××、鲁Q×××××挂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杨威及津H×××××号小型马自达牌轿车乘车人裴卫国、陈汉求、夏严死亡、夏述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沧州支队河间大队认定,被告人魏某未按时速分道行驶,致使车辆发生故障后停于左侧车道内而未迅速报警,致使车辆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且未按规定摆放警告标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裴卫国、陈汉求、夏严、夏述星无责任。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鲁Q×××××挂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一份,赔偿限额5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魏某、鲁Q×××××、鲁Q×××××挂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该车实际车主王明勇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死者杨威、裴卫国、陈汉求、夏严的近亲属、伤者夏述星及津H×××××号小型马自达轿车车主杨林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魏某、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王明勇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已共同赔偿死者杨威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整、共同赔偿死者裴卫国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整、共同赔偿死者陈汉求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2000元、共同赔偿死者夏严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48000元、共同赔偿伤者夏述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整、共同赔偿津H×××××号小型马自达轿车车主杨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318元;杨威、裴卫国、陈汉求、夏严的近亲属、伤者夏述星及津H×××××号小型马自达轿车车主杨林放弃追究被告人魏某、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及王明勇的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杨威、裴卫国、陈汉求、夏严的近亲属请求对被告人魏某从轻判处。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魏某供述:2014年2月18日凌晨2时50分左右,其驾驶鲁Q×××××大型福田半挂车在大广高速左侧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尚村出口2公里左右,车断气刹管子爆裂造成轮毂抱死,无法行驶,车辆停留在超车道内。其和同伴下车后在车后方40米左右摆放水桶和暖瓶,并在上面贴上反光条,拿手电筒在车后大约100米的地方照着后方,防止车辆追尾。3时12分打122电话后,122说打96××2,3时14分拨打96××2电话,后0318-69××××2电话打过来问发生事故的情况,其说“车刹车管爆裂,无法行驶赶紧来拖车”正在通话中,对面车道的同乡驾驶鲁Q×××××车给其捎来一个气管,鲁Q×××××车上人员给其送气管返回时,该车上一名驾驶员被一辆小车撞到中央隔离带里面,该驾驶员当场昏迷。因高速公路不能长期停车,其就把鲁Q×××××车开到了肃宁服务区。其在服务区给鲁Q×××××车另一驾驶员打电话时,该驾驶员说一辆小车追到鲁Q×××××车尾部。2、证人武某证言及自书材料证明:2014年2月18日凌晨1时50分左右,鲁Q×××××车在饶阳服务区加完油后,其到车卧铺上睡觉,魏某驾驶该车,该车上当时就其和魏某两个人。突然,车把其从卧铺上摔下来,其闻到一股很大的胶皮味,车熄火,重新启动不着。其急忙下车检查,发现鲁Q×××××车的气线和电线都缠到了传动轴上,其急忙找备用气线,只有一根能用,就给前车打电话问有没有气线,但前车已经走了。后来其接到鲁Q×××××车司机电话,说车上有气线。大约十几分钟后,小董驾驶鲁Q×××××车到了鲁Q×××××车坏车的对面,其走到对面拿气线过来修理鲁Q×××××车,修车过程中听到鲁Q×××××车后面“砰”的一声,其问小董怎么回事,小董说出事了。其急忙查看,在鲁Q×××××车头边上发现一只鞋,就问“怎么没有事故车?”小董说“这里躺着一个人”,小董回到自己车上又跑回来说:“这是老高。”其赶紧跑到车尾叫魏某报警,又返回去看老高,老高当时说腿不行,小董也报了警。其一直扶着老高,小董说车不能在此地停留,赶紧开走,他开了100多米停下来,让魏某把鲁Q×××××车开到服务区。后120从对面逆行过来把老高弄上车,小董和老高一起被拉走了。其就自己拿着手电在车尾部继续晃,大约半小时后,小董打电话说老高不行了,到重症监护室了,让其一定注意安全,其就在后面一直晃灯。大约又过了十几分钟,其看到快车道上有一辆小车超一辆大车,其一直晃灯,小车不减速,大车车头与其车尾部有大约几米远时,其看见小车往右甩,结果没甩过去,就撞到鲁Q×××××车尾部。其急忙跑过去看人,驾驶室看不到人。后来路政救援车、119和警察陆续到达现场。鲁Q×××××车发生故障后,车后面距车大约150米远放了一个暖水瓶;距车大约120米放了一个贴着反光条的皮桶,最后都被车轧烂了。鲁Q×××××车上的公用电话是152××××8809,该车发生故障后其没报过警。3、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河间大队2014年2月18日、2月23日询问笔录证明:伤者夏述星在上述时间处于昏迷、意识不清状态,无法询问。4、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河间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在卷证明。5、河北省高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冀保(高)鉴(法医)字(2014)G01号、04号、03号、02号鉴定文书分别证实:杨威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颈部挫裂创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裴卫国、夏严、陈汉求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6、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沧科鉴(2014)医毒字第166号理化检验报告书证明:从送检的魏某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7、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河间大队冀公交认字(2014)第0218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魏某驾车未按时速分道行驶,致使车辆发生故障后停于左侧车道内而未迅速报警,致使车辆长时间占用左侧车道,且未按要求摆放警告标志,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威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裴卫国、陈汉求、夏严、夏述星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8、被告人魏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鲁Q×××××、鲁Q×××××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魏某准驾车型为A2;鲁Q×××××、鲁Q×××××车登记所有人为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9、死者杨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在卷证明。10、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河间大队调取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152××××8809号码通话详单证明:该手机在2014年2月18日03时13分47秒拨打122电话,2014年2月18日03时14分42秒、03时15分45秒两次拨打96××2电话;03时20分11秒拨打110报警电话。11、被告人魏某的户籍证明信证实:本次事故发生时,被告人魏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2、死者裴卫国、陈汉求、夏严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伤者夏述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在卷证明。13、河北省高阳县职工医院2014年2月18日诊断证明书证实:伤者夏述星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伤转院治疗。14、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华夏物鉴中心(2014)医鉴字第439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夏述星闭合性脑损伤致轻度智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15、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明勇的车辆买卖协议在卷证明。16、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津H×××××号小型马自达轿车保险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魏某系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酌情采纳。根据被告人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 波代理审判员  乔庆淑代理审判员  卢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