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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启望与林昌景、叶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启望,林昌景,叶晓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林启望,男,1985年10月23日生。被告林昌景,男,1985年12月10日生。被告叶晓芬,女,1984年2月5日生。原告林启望与被告林昌景、叶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五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启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昌景、叶晓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启望诉称: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林昌景、叶晓芬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昌景、叶晓芬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1日,被告林昌景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当月25日还款,未约定利息。被告林昌景出具借条1份。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林昌景与叶晓芬的结婚申请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林启望与被告林昌景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林昌景应当偿还借款。且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叶晓芬、林昌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叶晓芬对被告林昌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林昌景、叶晓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昌景应偿还给原告林启望借款人民币50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叶晓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方来能附本案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